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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销毁工作按照"统一管理、集中实施,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通过授权销毁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1.销毁范围。具体包括: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淘汰、报废或者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涉密会议和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离退休、调离、辞职、辞退)时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在撤并、搬迁过程中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产生的废品;其他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
2.销毁程序及有关规定。国家秘密载体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对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应当将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送交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送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根据相关规定,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者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遗弃;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3.销毁标准及实施要求。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销毁后的涉密载体应当符合相应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工作机构和承销单位应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标准,建立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对涉密载体销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销毁工作机构和承销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符合保密要求的专门销毁场所;具有符合国家保密标准,满足多种载体销毁要求的销毁设备及相关设施;具有符合保密要求的交通运输工具;具有能够承担销毁任务的管理、技术等工作人员;具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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