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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2-05-30  点击量:1270

信息公开对各级行政机关来说,尽管是法定义务,但由于工作的复杂性和因公开信息而出现的行政成本增加,会加大机关的工作量和加重工作负担,同时信息公开还会使某些行政行为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没有必要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不可能积极主动地推动信息公开,没有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也难以发现和纠正信息公开中的各种问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公开的监督包括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自我监督通常是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一般指政府办公厅、办公室)通过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监督同级政府所属各行政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


自我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对有关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接收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评估信息公开工作绩效。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问题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制止、纠正其违法乱纪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问题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二) 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所属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制止、纠正所属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下级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察机关对信 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负有监督检在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给予处理。具体监督管理职责是:


(一)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问题的举报,并予以调查处理。

(三)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区分情况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社会监督: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门的监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方面。


司法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审理、判决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司法监督。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金城出版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