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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的法规要求:严守国家秘密的法律基石
发布时间:2025-07-22点击量:17

定密,作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首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乎国家安全和利益,是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稳定发展的关键防线。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准确、规范地开展定密工作,严格遵循法规要求,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核心所在。

一、定密的法律依据体系

定密工作有着严密且全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是定密工作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划分以及定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关键内容。如《保密法》中指出,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一定义为定密工作划定了清晰的边界,明确了哪些信息需要纳入定密范畴进行保护。

为了细化《保密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应运而生。该条例对定密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释和规范,包括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与调整、定密责任人的确定与职责、定密授权的程序与要求等。例如,在保密事项范围方面,条例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并且要求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时要充分论证,听取多方意见。这使得保密事项范围更加科学合理,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工作需求。

此外,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会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这些目录详细罗列了各领域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具体事项以及对应的密级,成为定密工作最为直接、具体的操作指南。它们将《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到各个专业领域,让定密工作在实践中有了明确的参照标准。

二、定密主体与权限的法规规范

(一)定密责任人制度

法规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中承担着核心职责,他们要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负责,并且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

具体而言,定密责任人需要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已确定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定期审核,判断是否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先行拟定相关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设立,明确了定密工作的责任主体,避免了定密工作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二)定密权限划分

定密权限有着严格的层级划分,以确保定密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具有较高的定密权限,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则权限相对较低,仅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如果无法按照常规方式进行授权定密,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

例如,某中央级科研单位在开展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研项目时,由于项目的高度敏感性和重要性,其产生的相关信息可能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该单位依据自身权限可以进行相应定密工作;而市级的一个普通政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秘密信息,通常只能确定为机密级或秘密级,且需在其被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定密。这种层级分明的定密权限划分,既保证了不同层级机关单位能够在自身能力和职责范围内有效开展定密工作,又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和管控,确保定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三、定密范围与密级确定的法规要求

(一)明确保密事项范围

《保密法》清晰界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指出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以及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同时,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在实际工作中,各机关单位必须严格对照这些规定,准确判断本单位产生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例如,某政府部门在制定一项关乎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草案时,该草案内容就可能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需按照规定进行定密处理;而某科研机构研发的具有重要军事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无疑属于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应纳入定密管理。

(二)密级划分标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每一级密级都有着明确的界定标准。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比如涉及国家核心军事战略、关键外交谈判底牌等信息;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像重要经济数据、关键科技成果等;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例如一般工作秘密、局部性政策草案等。

机关单位在确定密级时,必须依据信息的性质、重要程度以及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精准确定密级。例如,一份关于国家新型武器装备核心技术参数的文件,因其对国防安全至关重要,一旦泄露将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应确定为绝密级;而某地区一般性的经济发展规划草案,泄露后虽会造成一定影响,但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可能确定为秘密级。

四、定密程序的法规流程

(一)拟定环节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承办人在拟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信息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严格对照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准确引用相关条款作为定密依据。比如,某科研人员完成一项涉及国防科技的研究报告后,需根据报告中技术的保密级别,对照军工保密事项范围,初步拟定密级为机密级,并详细说明依据的条款编号。同时,承办人还需拟定合理的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在有效保护的同时,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审核批准环节

初步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需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定密责任人要对承办人的拟定建议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核实信息是否符合涉密条件,密级是否与涉密程度匹配,定密依据是否充分。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密事项,定密责任人可组织保密工作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会商,集思广益,确保定密的准确性。只有经过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后,国家秘密的密级等相关内容才正式确定。例如,某大型国有企业在开展一项涉及国家重要能源项目的合作中,产生了大量需要定密的信息,企业的定密责任人在收到承办人拟定的定密建议后,组织了企业内部的保密专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经过充分讨论和审查,最终确定了合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标注与备案环节

密级确定后,机关单位需在信息载体上规范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如 “绝密★30 年”“机密★20 年”“秘密★10 年” 等。对于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等,其明显部位都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如果无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同时,机关单位要将定密结果录入定密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名称、密级、定密责任人、定密时间等内容,以备后续查询与管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还需按规定报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例如,某政府部门制作的一份涉密文件,在文件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同时将该文件的定密信息录入单位的定密管理系统,并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五、定密变更与解除的法规规定

(一)定密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非一成不变,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当出现法律法规调整、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情况,导致原确定的国家秘密不再符合当前实际时,就需要进行定密变更。定密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变更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例如,随着我国某一领域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原本属于机密级的一项科研成果,其相关技术逐渐在国际上公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程度降低,此时原定密机关就应当对其密级进行变更,可能将其降为秘密级,并及时通知相关知悉人员。

(二)定密解除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当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同样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比如,某政府部门在多年前制定的一项涉及局部地区发展规划的秘密文件,随着时间推移和政策的公开实施,该文件公开后不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此时该部门就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解密处理,使其能够合理地服务于社会发展。

定密工作的法规要求贯穿于定密的全过程,从定密主体与权限、定密范围与密级确定,到定密程序以及定密变更与解除等各个环节,都有着明确、细致且严格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必须深入学习、严格遵循这些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定密职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