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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2)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国家秘密载体时,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绝密级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3)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4)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将载体包装密封后,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5)阅读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阅读和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进行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去向。
(6)保存国家秘密载体,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涉密人员和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7)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管控之下。参加涉外活动一般不得携带涉密载体,确需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要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8)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由本机关、本单位内部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现场监督。确需送外维修的,应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送修前拆除信息存储部件。
(9)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送销涉密载体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自行销毁少量涉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涉密载体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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