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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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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建立健全与保密审查相协调的定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5  点击量:108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也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基础。目前,一些机关单位定密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影响了定密工作的严肃性,也给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和影响。


一、增强定密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保密法规定,从1989年起,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保密事项范围,基本涵盖了保密工作各行业各领域。


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是定密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要依据。机关单位要切实依据国家秘密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按照定密程序,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规范、准确定密,为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考虑到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有的保密事项范围还较为原则和笼统,使有关工作难以做到“对号入座”,也会使保密审查工作“无从下手”。


因此,在定密工作中,机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详细列举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产生部门或岗位、知悉人员等,为信息公开打好基础。


二、强化定密和解密责任。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从当前定密工作情况看,定密不规范、解密不及时的问题十分突出,给保密审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究其原因,说到底是“重保密、轻公开”的思想在作怪。正如有的同志所说,多年来,保密一直存在着这样的怪圈:如果将非国家秘密定为国家秘密,定密责任人没有法律责任;如果国家秘密没有及时定密,则是严重的失职。


这就造成定密责任人“宁滥勿缺”的定密思维,他们宁可将不是国家秘密的信息定为国家秘密,也不愿轻易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保密法明确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定密责任人确定和定密授权工作为抓手,严格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督促指导定密责任人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做好定密、解密工作,确保定密规范、解密及时。同时,要建立健全国家秘密定期审查制度,机关单位可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国家秘密作出调整,不需要保密的要及时解密,需要变更密级的要及时变更,调整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提供基础保证。


三、加强定密监督和管理。保密法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在定密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此规定要求重点对以下5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是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定密,或者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

(2)是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或者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明显不符的;

(3)是定密未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的;

(4)是在确定密级时未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

(5)是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不规范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定密不当的问题,及时发出纠正建议书,限期纠正。


此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定期开展定密乱象专项治理,将定密工作情况纳入保密检查范围,及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在案件查处、密级鉴定工作中发现的和机关单位或个人反映的定密不当问题,也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核查处理,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