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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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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程序和方法
发布时间:2022-05-19  点击量:206

 

《保密法》在表述国家秘密的法律定义时,指出,国家秘密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这就表明,定密是有一套程序的, 并且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保密法》和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定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履行定密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严格地说,定密程序是从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开始的。因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保密范围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具体到了一些事项类。也就是说,已经确定了一些具体事项的密级,完成了定密程序的第一步工作;

第二步,各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内具体承办该事项的人员,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对照相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先拟定该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并在其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是定密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更是对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的一种告知;

第三步,由机关、单位负责定密审核工作的人员,也称定密责任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对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即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保密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定密责任人也可以直接承担具体的定密工作;

第四步,由可以代表本机关、单位行使职权的领导人,对拟定和审核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意见予以批准。国家秘密事项,一旦经批准人签署批准意见,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 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实际上就是当然的定密责任人。

启动定密特别程序,主要是针对以下情况: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定密时适用。这里所指的“不明确事项”有特定的含义。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对其密级未作明确规定,而具备国家秘密基本属性的事项。也就是说,是指具备了国家秘密的构成要素,但在相关的保密范围的规定中未对其属于何种密级作出规定的事项。根据《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对于不明确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权确定密级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规定时限内报相应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拟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报请国家保密局确定;拟定为机密级的,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拟定为秘密级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属于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确定。实际上是报至制定该类事项保密范围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确定保密期限时,应当在该事项产生时,根据实际情况先拟定保密期限,然后分别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属于本机关、单位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本机关、单位又确实无权确定时,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决定;二是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接到申请的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30日内作出批复。


来源:金城出版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