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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发布时间:2022-05-07  点击量:240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与信息公开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非常直接的关系。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指国家秘密事项具有保密价值的时间限度。《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由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在对该事项确定密级的同时确定。

(二)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算;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算,也可以以日计算。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如国家秘密文件的制发日期)起计算。无法标注国家秘密事项制发日期的,就以确定并通知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计算。

(三)决定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上述期限的,必须报请发布该事项保密范围的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在收到报告的30日内作出答复。

(四)发布保密范围的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内的某类国家秘密事项规定最短保密期限或规定某类事项为“长期”保密。产生该类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需要作出比最短保密期限规定的更短时限决定时,必须报请发布该事项保密范围的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在收到报告的30日内作出答复。


来源:金城出版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