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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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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2-05-05  点击量:1342

       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过滤器”,客观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形成一种制约。如果保密审查制度执行不当或被滥用,也可能成为某些行政机关不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理由,成为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屏障,特别是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审查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对保密审查本身也需要有效的制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就是对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制约。

(一)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这种同级政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的对象自然也包括对保密审查工作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察机关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监督检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本身就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组成部分,监察机关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样也包括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可以随时进行,同样也是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制约。


(三)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样包括对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的社会监督。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经保密审查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此有疑问的,可用举报的方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对保密审查的一种制约。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和司法救济,这时保密审查结果就得接受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监督。


这些对信息公开监督制约的规定,同样也是保密审查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来源:金城出版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手册》